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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新修订)部分条款宣传
来源:  日期:2013-07-17 【字号: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新修订)已于2010220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71号公布,自201051日起施行。为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增强宣传效果,现依据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摘登条例的部分内容,供学习参考。

  

  第二十条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