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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新修订)部分条款宣传
来源:  日期:2013-07-17 【字号: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新修订)已于2010220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71号公布,自201051日起施行。为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增强宣传效果,现依据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摘登条例的部分内容,供学习参考。

  

  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第四十八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